• 加入收藏
  • 设为主页
通知公告
快速链接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山东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25-05-02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山东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山东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立项的通知》(鲁教科函〔202425 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山东省教育厅将于 6 月组织开展项目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项范围

本次结项受理范围为《通知》中立项的山东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含面上项目和专项项目。

二、结项条件

项目结项需完成约定的研究任务,形成 1 万字以上的研究报告;研究成果符合学术规范,并通过专家鉴定。

三、结项程序

(一)申请课题结项。项目负责人向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成果鉴定和结项申请,提交《山东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鉴定书》(附件 1)和研究成果。

(二)组织成果鉴定。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对结项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开展成果鉴定。

(三)报送结项材料。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汇总项目鉴定和结项材料,统一报送山东省教育厅。具体包括:

1.《山东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鉴定书》(A4纸双面印刷,一式 2 份);

2.研究成果(研究报告 A4 纸打印,1 份;其他成果 1 份);

3.研究报告重复率检测报告(1份,首页加盖检测单位公章)。

(四)上传结项材料。山东省教育厅对结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视为项目结项。结项材料上传至山东省高校科研管理工作平台中 “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 模 块 。( 网 址 为 :https://kygl.sdei.edu.cn/kycg/

四、其他事项

(一)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延期结项,如确需申请延期的,项目负责人提交《山东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延期结项申请表》2 份(附件 2),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一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批。延期不得超过半年,到期仍未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将予以撤项处理并向所在单位通报。

(二)项目立项后,原则上不允许变更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课题组成员,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需履行报批手续,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员变更情况说明表》2 份(附件 4),由项目负责人工作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一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批。

(三)鉴定专家组由 3 人组成,具有高级职称,熟悉本项目研究领域,所在单位专家不超过 1 人且不得担任专家组组长,专家评审意见部分须由专家本人签字。未通过专家鉴定的课题,修改完善后于半年内重新申请鉴定结项。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四)各单位请按照材料报送要求,于 2025 6 9 -6 11 日将结项材料报送至山东省教育厅,准予结项的项目于 6 21 日前完成结项材料上传工作。结项材料上传情况将作为项目申报指标分配参考依据。

五、我校工作安排

163日前,请各单位将以上纸质材料报送至科研处B217(结项材料须存装于同一个档案袋,封皮注明项目名称、编号、负责人姓名、单位);电子版发至jnxykyc@126.com(文件以“单位+姓名+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结项材料”命名)。我处集中汇总上报至山东省教育厅审核。

2618日前,请准予结项的项目完成系统结项材料上传工作。

联系人:金超

联系电话:3196050

科研处

202552